國家稅務總局江蘇省稅務局關于省內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江蘇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6號
為進一步規范總機構設立在江蘇省內的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修訂后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等規定,現就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在江蘇省內、外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的居民企業,即跨省匯總納稅企業,其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第三十二條第二款“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既跨地區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又在同一地區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的,其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實行本辦法”執行;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等文件執行。
(二)僅在江蘇省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的居民企業,即非跨省匯總納稅企業,由總機構統一向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財務報表報送、資產損失扣除申報、稅收優惠事項辦理等企業所得稅涉稅事項;其所屬省內二級及以下分支機構無需向其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上述涉稅事項。國家稅務總局、省政府、省財政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江蘇省國家稅務局關于省內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江蘇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7年第4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江蘇省稅務局
2018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