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江西省稅務局關于明確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應稅所得率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江西省稅務局公告2020年第11號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30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征管實際,現對我省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應稅所得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江西省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的應稅所得率,按下表規定的幅度標準執行。
行業 | 應稅所得率(%) |
農、林、牧、漁業 | 3-5 |
制造業 | 5-10 |
批發和零售貿易業 | 4-10 |
交通運輸業 | 7-10 |
建筑業 | 8-10 |
飲食業 | 8-15 |
娛樂業 | 15-20 |
其他行業 | 10-20 |
二、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江西省稅務局關于進一步推動房地產及建筑業平穩健康發展有關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2號)第二條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江西省稅務局
2020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