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貴州省稅務局 貴州省生態環境廳關于排污權出讓收入征管職責劃轉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貴州省稅務局 貴州省生態環境廳2020年第22號
根據《財政部關于水土保持補償費等四項非稅收入劃轉至稅務部門的通知》(財稅〔2020〕58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水土保持補償費等政府非稅收入項目征管職責劃轉有關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21號)等規定,排污權出讓收入劃轉至稅務部門征收。為確保排污權出讓收入征管職責劃轉及各項征管工作平穩有序運行,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自2021年1月1日起,貴州省排污權出讓收入劃轉至稅務部門征收。貴州省排污權出讓收入的征收范圍、征收對象、征收標準等政策,按照國務院相關部門深化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改革方案、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執行。
二、排污權出讓收入按照屬地原則由國家稅務總局貴州省各縣(市、區、特區)稅務局負責征收。
三、貴州省排污權出讓收入由繳費人完成排污權交易相關手續后,由環境保護主管行政部門向其出具排污權有償使用費繳納通知單。繳費人持該通知單及其他核定繳費資料,按環境保護主管行政部門核定的收費金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款。
四、稅務部門與生態環境部門共同做好業務銜接和信息互聯互通,推動實現排污權出讓收入征管信息實時共享。
五、資金入庫后需要退庫的,按照財政部門有關退庫管理規定辦理。其中,因繳費人誤繳、稅務部門誤收需要退庫的,由財政部門授權稅務部門審核退庫,具體由繳費人直接向稅務部門申請辦理。
六、繳費人使用《非稅收入通用申報表》申報繳納排污權出讓收入,繳入國庫后,繳費人需要憑證的,由稅務機關出具非稅收入統一票據。
七、稅務部門與生態環境部門加強合作,優化繳費流程、精簡申報資料,推行“非接觸式”繳費服務,拓展“實體、網上、掌上、自助”等多樣化繳費渠道,切實方便繳費人繳費。
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貴州省稅務局 貴州省生態環境廳
2020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