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貴州省稅務局 貴州省財政廳關于地方水庫移民扶持基金征管 職責劃轉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貴州省稅務局 貴州省財政廳公告2020年第24號
根據《財政部關于水土保持補償費等四項非稅收入劃轉稅務部門征收的通知》(財稅〔2020〕5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水土保持補償費等政府非稅收入項目征管職責劃轉有關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21號)規定,地方水庫移民扶持基金劃轉至稅務部門征收。為確保非稅收入征管職責劃轉及各項征管工作平穩有序運行,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自2021年1月1日起,貴州省地方水庫移民扶持基金劃轉至稅務部門征收。征收范圍、征收對象、征收標準等政策仍按現行規定執行。
二、地方水庫移民扶持基金按照屬地原則由國家稅務總局貴州省各縣(市、區、特區)稅務局負責征收。
三、征期在2021年度、所屬期為2020年度的地方水庫移民扶持基金,繼續由原執收單位負責征繳。繳費人以前年度應繳未繳的收入,由主管稅務機關負責征繳入庫。
四、小型水庫移民扶助基金自2021年2月1日起,由繳費人每月15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省級大中型水庫庫區基金自2021年4月1日起,由繳費人每季度15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五、繳費人使用《非稅收入通用申報表》申報繳納地方水庫移民扶持基金,繳入國庫后,繳費人需要憑證的,由稅務機關出具非稅收入統一票據。
六、資金入庫后需要退庫的,按照財政部門有關退庫管理規定辦理。其中,因繳費人誤繳、稅務部門誤收以及匯算清繳需要退庫的,由財政部門授權稅務部門審核退庫,具體由繳費人直接向稅務部門申請辦理。
七、稅務部門與財政部門加強合作,優化繳費流程、精簡申報資料,推行“非接觸式”繳費服務,拓展“實體、網上、掌上、自助”等多樣化繳費渠道,切實方便繳費人繳費。
八、稅務部門與財政部門共同做好業務銜接和信息互聯互通,推動實現地方水庫移民扶持基金征管信息實時共享。
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貴州省稅務局 貴州省財政廳
2020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