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舊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對比表
來源:思邁特論壇微信公眾號 更新時間:2018-07-19 17:03:37 瀏覽:2119 打印
項目 | 舊政策 | 新政策 | 簡析 |
發文標題 |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的通知 |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的通知 | 增加了“進一步”,以后還會提高嗎? |
文號 | 財稅〔2017〕43號 | 財稅〔2018〕77號 | |
接受單位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 | 體現了國地稅合并。 |
發文目的 | 為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業發展,現就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政策通知如下: | 為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業發展,現就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政策通知如下: | 同樣是支持小型微利企業發展 |
執行時間及小微標準 | 一、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將小型微利企業的年應納稅所得額上限由30萬元提高至50萬元,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50萬元(含5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前款所稱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一)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5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二)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5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 一、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將小型微利企業的年應納稅所得額上限由50萬元提高至100萬元,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0萬元(含10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前款所稱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一)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二)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 1、實施時間自2018年1月1日開始三年到2020年底; 2、年度應納稅所得額調整到不低于100萬元。(呵呵!未來是否直接到200萬元好了,香港就是200萬元來著)。 |
從業人數及資產總額判定 | 二、本通知第一條所稱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 所稱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 二、本通知第一條所稱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 所稱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 沒有變化,但注意是按季度進行計算,且與2017年版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中《企業基礎信息表》(A000000)中的“103資產總額(萬元)”及“104從業人數”的口徑保持一致。 |
廢止文件 | 三、《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4號)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的通知》(財稅〔2015〕99號)自2017年1月1日起廢止。 | 三、《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的通知》(財稅〔2017〕43號)自2018年1月1日起廢止。 | 過往文件需要廢止 |
落實政策要求 | 四、各級財政、稅務部門要嚴格按照本通知的規定,積極做好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宣傳輔導工作,確保優惠政策落實到位。 | 四、各級財政、稅務部門要嚴格按照本通知的規定,積極做好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宣傳輔導工作,確保優惠政策落實到位。 | 同樣要求基層有效落實該項優惠政策。 |
發文日期 | 2017年6月6日 | 2018年7月11日 | 盡快711才發文但是從2018年1月1日起生效執行值得點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