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襄陽市稅務局關于土地增值稅預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關事項的公告的解讀
為了適應稅務機構改革需要,確保我市稅務機構掛牌后相關政策執行銜接有序,國家稅務總局襄陽市稅務局制發了《關于土地增值稅預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關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F解讀如下:
一、《公告》制發的背景
2012年12月,襄陽市地方稅務局根據原湖北省地稅局授權制發了《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土地增值稅預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通知》(襄地稅發〔2012〕120號),按照國稅、地稅機構改革規范性文件清理有關規定,該授權文件已失效。
省級稅務機構改革后,國家稅務總局湖北省稅務局重新制發了《國家稅務總局湖北省稅務局關于我省土地增值稅預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湖北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6號,以下簡稱《省局6號公告》),規定了我省土地增值稅的預征率和核定征收率,并授權各市、州稅務機關可在省局規定稅率基礎上,根據當地房地產市場實際情況,對所轄縣(市、區)非普通住房、其他類型房地產兩類預征率和核定征收率進行浮動確定。襄陽市稅務局據此制發本《公告》。
二、《公告》有哪些變化
一是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土地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的通知》(稅總函〔2016〕309號)規定,將原“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及非住宅開發產品三種劃分”文字調整為“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及其他類型房地產三種劃分”。
二是本次文件清理主要服從于國稅、地稅機構改革需要,相關政策執行環境并未發生實際變化,我局根據省局相關規定,對有效條款繼續按原規定執行,已失效作廢條款予以修改,經授權的銷售非普通住宅及其他類型房地產的土地增值稅預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繼續沿用原定稅率,并以公告形式重新發布。
三、《公告》自什么時候開始施行
《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在此時間之前發生的銷售房地產土地增值稅事項仍按照原政策規定執行。
四、《公告》與《省局6號公告》的適用關系
《公告》僅對《省局6號公告》中的授權事項進行了明確。除《公告》規定內容外,其他有關土地增值稅預征率和核定征收率事項適用《省局6號公告》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