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稅務局 財政廳 水利廳 生態環境廳 人民防空辦公室 中國人民銀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關于做好內蒙古自治區水土保持補償費等四項非稅收入劃轉工作的通知
內稅發〔2020〕106號
為確保我區水土保持補償費、地方水庫移民扶持基金、排污權出讓收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四項非稅收入于2021年1月1日起劃轉稅務部門征收,根據《關于水土保持補償費等四項非稅收入劃轉稅務部門征收的通知》(財稅〔2020〕5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水土保持補償費等政府非稅收入項目征管職責劃轉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1號)要求,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2021年1月1日起,水土保持補償費、地方水庫移民扶持基金、排污權出讓收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劃由稅務部門征收。征期在2021年度、所屬期為2020年度的上述收入,收繳及匯算清繳工作繼續由原執收(監繳)單位負責,財政部門應在財政專戶中繼續保留上述非稅項目和收費科目。
二、以前年度應繳未繳的收入,由稅務部門負責征繳入庫,各級稅務部門要與財政、水利、生態環境、人防等有關部門做好費源及欠費清冊的核實交接工作。
三、各級稅務、財政、水利、生態環境、人防、人民銀行等有關部門加強溝通協調,建立高效的聯席工作機制,做好相關業務交接銜接、信息傳遞及業務系統運維等工作。水利、生態環境、人防部門定期將審核項目征收信息傳遞至稅務部門,稅務部門定期將征收入庫信息向水利、生態環境、人防等相關部門反饋,實現審批信息與征收信息定期比對工作機制。稅務、人民銀行應及時在相關業務系統中維護四項非稅收入的預算科目、分成比例等相關參數,確保四項非稅收入及時、準確、足額應繳入庫。
四、水土保持補償費、排污權出讓收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采用“繳費人申報、業務部門審核、稅務征收、財政管理”模式,各地稅務部門要嚴格按照水利、生態環境、人防部門審定金額足額征收,其中水利、生態環境部門審定金額后要向繳費人出具《內蒙古自治區水土保持補償費繳款告知書》《內蒙古自治區排污權出讓收入繳款通知單》,繳費人依據上述部門出具的繳費告知書或繳款通知單,通過電子稅務局或稅務部門征收窗口自行申報繳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的繳費人持人防部門出具的《內蒙古自治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繳款通知單》到稅務部門征收窗口自行申報繳納。
五、水土保持補償費、排污權出讓收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繳費憑證采用稅收票據。繳費人通過開戶銀行手工轉賬繳款的,稅務部門給繳費人出具《稅收繳款書(銀行經收專用)》;繳費人通過稅庫銀電子繳款的,稅務部門給繳費人出具《稅收完稅證明》(表格式 非印刷),并根據相關部門業務需要在稅收票據備注欄中注明繳費項目名稱等內容。《稅收繳款書(銀行經收專用)》第六聯或《稅收完稅證明》原件給相關業務主管部門,繳費人留存繳款書銀行經收第一聯或稅收完稅證明復印件。(相關稅收票證樣式見附件)
六、稅務部門按照屬地原則征收上述非稅收入項目。水土保持補償費、排污權出讓收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由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負責征收,中央、自治區和盟市間分成比例保持不變,分級繳庫。其中:跨盟市的水土保持補償費,按照中央10%、自治區本級20%入庫,盟市70%部分先入自治區本級國庫,再由自治區通過更正調庫在盟市間分配。盟市與旗縣(市、區)分享比例以及盟市內跨旗縣(市、區)間分享比例分別由各盟市確定;非跨盟市項目按規定分享比例執行。
七、跨盟市或旗縣(市、區)分配的水土保持補償費收入更正調庫方式待自治區財政廳、自治區稅務局、自治區水利廳、人民銀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等部門協商確定具體方式和流程后依照執行。
八、各級稅務部門應會同水利、生態環境、人防部門協調溝通,研究制定信息互聯互通實施方案,實現信息共享互通,提高非稅項目的征繳及管理效率。
九、地方水庫移民扶持基金的征收事宜另行明確。
十、加強對賬管理。各級財政、稅務、人民銀行國庫等部門應加強對賬管理,嚴格按照相關制度要求分級次、分科目、分征收機構核對各項非稅收入,確保非稅收入資金及時、準確、安全征繳入庫。
附件:1.內蒙古自治區水土保持補償費繳款告知書
內蒙古稅務局 財政廳 水利廳 生態環境廳 人民防空辦公室 中國人民銀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
2020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