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舊《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對比分析表
項目 | 2015年76號公告 | 2018年23號公告 | 差異簡要分析 |
法律依據 | 第一條 為落實國務院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要求,規范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以下簡稱優惠事項)辦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稅收減免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3號)制定本辦法。 | 第一條 為落實國務院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要求,規范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以下簡稱“優惠事項”)辦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制定本辦法。 | 刪除法律依據43號公告,因為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2號廢止了43號公告。 |
優惠定義及內容 |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稅收優惠,是指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優惠事項,以及稅法授權國務院和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優惠事項。包括免稅收入、減計收入、加計扣除、加速折舊、所得減免、抵扣應納稅所得額、減低稅率、稅額抵免、民族自治地方分享部分減免等。 本辦法所稱企業,是指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居民企業。 |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優惠事項是指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優惠事項,以及國務院和民族自治地方根據企業所得稅法授權制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包括免稅收入、減計收入、加計扣除、加速折舊、所得減免、抵扣應納稅所得額、減低稅率、稅額抵免等。 | 1、該就是居民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2、刪除單獨例舉的民族自治地方分享部分減免。 |
《優惠事項管理目錄》 | 第三條 企業應當自行判斷其是否符合稅收優惠政策規定的條件。凡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向稅務機關履行備案手續,妥善保管留存備查資料。留存備查資料參見《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管理目錄》(以下簡稱《目錄》,見附件1)。 稅務總局編制并根據需要適時更新《目錄》。 | 第三條 優惠事項的名稱、政策概述、主要政策依據、主要留存備查資料、享受優惠時間、后續管理要求等,見本公告附件《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管理目錄(2017年版)》(以下簡稱《目錄》)。 《目錄》由稅務總局編制、更新。 | 詳見附件。 |
優惠享受方式 |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備案,是指企業向稅務機關報送《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表》(以下簡稱《備案表》,見附件2),并按照本辦法規定提交相關資料的行為。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留存備查資料,是指與企業享受優惠事項有關的合同(協議)、證書、文件、會計賬冊等資料。具體按照《目錄》列示優惠事項對應的留存備查資料執行。 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省稅務機關)對《目錄》列示的部分優惠事項,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聯合補充規定其他留存備查資料。 第七條 企業應當不遲于年度匯算清繳納稅申報時備案。 第八條 企業享受定期減免稅,在享受優惠起始年度備案。在減免稅起止時間內,企業享受優惠政策條件無變化的,不再履行備案手續。企業享受其他優惠事項,應當每年履行備案手續。 企業同時享受多項稅收優惠,或者某項稅收優惠需要分不同項目核算的,應當分別備案。主要包括: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所得減免項目,以及購置用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投資抵免稅額等優惠事項。 定期減免稅事項,按照《目錄》優惠事項“政策概述”中列示的“定期減免稅”執行。 第九條 定期減免稅優惠事項備案后有效年度內,企業減免稅條件發生變化的,按照以下情況處理: (一)仍然符合優惠事項規定,但備案內容需要變更的,企業在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變更備案手續。 (二)不再符合稅法有關規定的,企業應當主動停止享受稅收優惠。 第十條 企業應當真實、完整填報《備案表》,對需要附送相關紙質資料的,應當一并報送。稅務機關對紙質資料進行形式審核后原件退還企業,復印件稅務機關留存。 第十一條 企業可以到稅務機關備案,也可以采取網絡方式備案。按照本辦法規定需要附送相關紙質資料的企業,應當到稅務機關備案。 備案實施方式,由省稅務機關確定。 第十二條 稅務機關受理備案時,審核《備案表》內容填寫是否完整,附送資料是否齊全。具體按照以下情況處理: (一)《備案表》符合規定形式,填報內容完整,附送資料齊全的,稅務機關應當受理,在《備案表》中標注受理意見,注明日期,加蓋專用印章。 (二)《備案表》不符合規定形式,或者填報內容不完整,或者附送資料不齊全的,稅務機關應當一次性告知企業補充更正。企業對《備案表》及附送資料補充更正后符合規定的,稅務機關應及時受理備案。 對于到稅務機關備案的,稅務機關應當場告知受理意見。對于網絡方式備案的,稅務機關收到電子備案信息起2個工作日內告知受理意見。 第十三條 對于不符合稅收優惠政策條件的優惠事項,企業已經申報享受稅收優惠的,應當予以調整。 | 第四條 企業享受優惠事項采取“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辦理方式。企業應當根據經營情況以及相關稅收規定自行判斷是否符合優惠事項規定的條件,符合條件的可以按照《目錄》列示的時間自行計算減免稅額,并通過填報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享受稅收優惠。同時,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歸集和留存相關資料備查。 | 簡稱“以表代備”或“以報代備”,也就是不需要事前再去稅務機關辦理任何事情,直接申報即享受。“放管服”管理方式還責利予納稅人,表面上減輕了納稅人負擔或工作量,但是一切責任或后果納稅人自行承擔,這將進一步加大納稅人企業所得稅優惠享受的風險,這對財稅專業服務機構來說是重大利好。 |
留存備查資料定義及其范圍 |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留存備查資料是指與企業享受優惠事項有關的合同、協議、憑證、證書、文件、賬冊、說明等資料。留存備查資料分為主要留存備查資料和其他留存備查資料兩類。主要留存備查資料由企業按照《目錄》列示的資料清單準備,其他留存備查資料由企業根據享受優惠事項情況自行補充準備。 | 具體按《目錄》來,特別關注其他留存備查資料需要由納稅人根據享受優惠事項情況自行補充準備,這個該引起納稅人和專業機構重視。 | |
匯總納稅留存備查資料的處理 | 第十四條 跨地區(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經營匯總納稅企業(以下簡稱匯總納稅企業)的優惠事項,按以下情況辦理: (一)分支機構享受所得減免、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安置殘疾人員、促進就業、部分區域性稅收優惠(西部大開發、經濟特區、上海浦東新區、深圳前海、廣東橫琴、福建平潭),以及購置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投資抵免稅額優惠,由二級分支機構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其他優惠事項由總機構統一備案。 (二)總機構應當匯總所屬二級分支機構已備案優惠事項,填寫《匯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已備案優惠事項清單》(見附件3),隨同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一并報送其主管稅務機關。 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內跨地區經營的匯總納稅企業優惠事項的備案管理,由省稅務機關確定。 | 第八條 設有非法人分支機構的居民企業以及實行匯總納稅的非居民企業機構、場所享受優惠事項的,由居民企業的總機構以及匯總納稅的主要機構、場所負責統一歸集并留存備查資料。分支機構以及被匯總納稅的非居民企業機構、場所按照規定可獨立享受優惠事項的,由分支機構以及被匯總納稅的非居民企業機構、場所負責歸集并留存備查資料,同時分支機構以及被匯總納稅的非居民企業機構、場所應在當完成年度匯算清繳后將留存的備查資料清單送總機構以及匯總納稅的主要機構、場所匯總。 | 匯總納稅情形下留存備查資料并沒有實質性變化,統一了具體處理方式。 |
納稅人法律責任 | 第六條 企業對報送的備案資料、留存備查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 | 第九條 企業對優惠事項留存備查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 | 納稅人自己承擔法律責任和風險哈! |
留存備查資料保留年限為10年 | 第十五條 企業應當按照稅務機關要求限期提供留存備查資料,以證明其符合稅收優惠政策條件。 企業不能提供留存備查資料,或者留存備查資料與實際生產經營情況、財務核算、相關技術領域、產業、目錄、資格證書等不符,不能證明企業符合稅收優惠政策條件的,稅務機關追繳其已享受的減免稅,并按照稅收征管法規定處理。企業留存備查資料的保存期限為享受優惠事項后10年。稅法規定與會計處理存在差異的優惠事項,保存期限為該優惠事項有效期結束后10年。 | 第十條 企業留存備查資料應從企業享受優惠事項當年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期結束次日起保留10年。 | 跟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會計檔案管理辦法》之納稅申報表檔案保存10年有效銜接。 |
未作備案的處理 | 第十六條 企業已經享受稅收優惠但未按照規定備案的,企業發現后,應當及時補辦備案手續,同時提交《目錄》列示優惠事項對應的留存備查資料。稅務機關發現后,應當責令企業限期備案,并提交《目錄》列示優惠事項對應的留存備查資料。 | 刪除 | |
對稅局優惠管理方式的要求 | 第十七條 稅務機關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管理優惠事項,嚴禁擅自改變稅收優惠管理方式,不得以任何理由變相實施行政審批。同時,要全方位做好對企業稅收優惠備案的服務工作。 | 第十一條 稅務機關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方式管理優惠事項,嚴禁擅自改變優惠事項的管理方式。 | 行政審批到備案到“以報代備”,強調稅局必須有效執行該管理方式。 |
后續管理 | 第十八條 稅務機關發現企業預繳申報享受某項稅收優惠存在疑點的,應當進行風險提示。必要時,可以要求企業提前履行備案手續或者進行核查。 第十九條 稅務機關應當采取稅收風險管理、稽查、納稅評估等后續管理方式,對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情況進行核查。 第二十條 稅務機關后續管理中,發現企業已享受的稅收優惠不符合稅法規定條件的,應當責令其停止享受優惠,追繳稅款及滯納金。屬于弄虛作假的,按照稅收征管法有關規定處理。 | 第十二條 企業享受優惠事項后,稅務機關將適時開展后續管理。在后續管理時,企業應當根據稅務機關管理服務的需要,按照規定的期限和方式提供留存備查資料,以證實享受優惠事項符合條件。其中,享受集成電路生產企業、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軟件企業、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件企業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等優惠事項的企業,應當在完成年度匯算清繳后,按照《目錄》“后續管理要求”項目中列示的清單向稅務機關提交資料。 | 強調軟件及集成電路后續管理的不同,但是具體什么時間應該按清單向稅務機關提交資料并沒有明確。 |
自行調整補稅情形 | 無 | 第十三條 企業享受優惠事項后發現其不符合優惠事項規定條件的,應當依法及時自行調整并補繳稅款及滯納金。 | 有問題不符合條件得自行調整補稅并加收滯納金。 |
未按要求留存備查資料的處理 | 無 | 第十四條 企業未能按照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留存備查資料,或者提供的留存備查資料與實際生產經營情況、財務核算情況、相關技術領域、產業、目錄、資格證書等不符,無法證實符合優惠事項規定條件的,或者存在弄虛作假情況的,稅務機關將依法追繳其已享受的企業所得稅優惠,并按照稅收征管法等相關規定處理。 | 及時有效準備好留存備查資料,否則將不能享受優惠,就算享受了也會被稅局追回并將被會處罰。 |
適用時間及廢止文件 |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經履行審批、審核或者備案程序的定期減免稅,不再重新備案。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2015年及以后年度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工作。 | 第十五條 本辦法適用于2017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及以后年度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辦理工作。《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6號)同時廢止。 | 76號文全文廢止。如何銜接沒有給予明確。 |
附件:
1、標題由“備案管理”修訂為“事項管理”;
2、優惠事項由55項增加到69項;
3、主要政策依據根據近年新出臺政策進行了增加,但是并不完整,隨著4月25日國務院常務會議的新7項減免稅優惠政策落地執行后還需要進行修改;
4、刪除“備案資料”列;
5、將“預繳期是否享受優惠”修改為“享受優惠時間”;
6、“主要留存備查資料”根據實際情況進行了相應調整和完善;
7、盡管享受集成電路生產企業、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軟件企業、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件企業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等優惠事項的企業也取消了備案,但是應當在完成年度匯算清繳前按照《目錄》“后續管理要求”項目中列示的清單向稅務機關提交資料;
8、增加“后續管理要求”列,但是除了集成電路生產企業、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軟件企業、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件企業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外,都由省稅務機關(含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規定。預期各省級稅務機關要單獨發文進行規范;
9、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企業為獲得創新性、創意性、突破性的產品進行創意設計活動而發生的相關費用加計扣除,科技型中小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安置殘疾人員所支付的工資加計扣除,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創業投資企業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投資于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的創業投資企業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伙人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投資于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的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伙人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企業限額減征企業所得稅,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企業限額減征企業所得稅;購置用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按一定比例實行稅額抵免及固定資產或購入軟件等可以加速折舊或攤銷12項匯繳享受外,其他全部優惠事項預繳享受;
10、《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完善新疆困難地區重點鼓勵發展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的通知》(財稅〔2016〕85號),其官方一直就木有公開發布過;
11、“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免征企業所得稅”事項得留存備查資料中刪除了“3.若企業取得的是被投資企業未按股東持股比例分配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還需提供被投資企業的最新公司章程;”增加了“4.投資收益、應收股利科目明細賬或按月匯總表。”